今天,在我们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很自然地意识到共和的回归。
劳森指出:(这种)后现代困境就是危机——我们的真理、价值以及各种尊崇的信念的危机。) 这样一种后现代语言学转向对法学研究范式转向来说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使人们重新审视和考察语言这一幽灵,从而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并导致如下法学上真正的后现代转向:打破了传统法律王国的信念,消解了法学语言的话语神秘,从而解开了法律实践与其他各种实践的关系。
)进而消解僵死的本质主义。) 福柯的系谱学方法是富有意义的——通过追溯弥散、积淀和相互重叠的不规则和任意的过程,关注被排斥之物和边缘之物,揭示、动摇、破坏了传统西方文明的神秘性、普遍性,从而使人们抛弃了对形而上学的信仰。因而系谱学的任务就是关注个别现象的具体特性,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本质)所压制的自主性话语、知识和声音,消解独断的又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主义的霸权性话语的合法性。(注:引自信春鹰:后现代法学:为法治探索未来,《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理解的可能性条件首先是人的理解能力。
很明显,以科学主义、理性主义、社会稳定和进步为表征的研究范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它正面临着后现代范式性困境(和危机)。其实,法学作为一门人文社会科学,具有自己独特的研究领域和观念性范畴,其研究范式也有独特的论题、话语系统和价值荷载,它不是贴标签而来的,它有自己的谱系学出处和建构,也有自己的谱系学的分析模式。这种教育的设想是:法律职业方面的训练应在大学毕业后的实际工作或在高等法律职业学校中去进行,法律系的教学目的是奠定理论基础,是对法律的科学研究,而不是法律职业训练。
入世后,开放的经济、文化市场必然将对我国传统文化,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世界观等产生更大的冲击,使我国人才面临着多元文化和多种意识形态并存和渗透所带来的严峻挑战。该规则确定了作为一个得到认可的法学学位所必须包括的11个知识领域。而且各成员国有义务为这种跨国间的法律服务和国际服务贸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如果存在明显执法不公正的问题,还可能遭受其他成员国的起诉、谴责甚至报复。
由于法律和教育属上层建筑的范畴,国际社会的开放和交流,不仅在经济领域渗透,而且在向上层建筑领域延伸。在为人师表、因材施教、注重启发、思维开拓、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效果、教书育人、教法研究、科研能力等指标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估。
法学人才的能力培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研究能力。一定数量的法学教师还是采取照本宣科的方法授课,而学生的学习仍然是老套的自然形式:上课记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多忘记的恶性学习循环系统。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处于一个难以两全的尴尬境地:职业训练要求教学关注技能,而在没有足够的素质教育的前提下,仅关注技能就很可能浪费人才,而且也不可能培养出高水平的职业人员。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从合作办学、互聘教授、加大留学生培养力度到在国外创办学校、进行学术交流等不同方面促进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这些方式,为国际化的法律人才培养创造了条件。
这11个领域是: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包括信托法)、财产法(包含不动产法和动产法)、行政法、联邦与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职业准则。(五)坚持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 教学质量如何是培养人才的关键,各国都非常重视教学模式的创新。2.古今结合:法学专业的学生既要掌握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知识,又要了解古代、近代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该体制在监督、协调、管理未来的国际经济秩序及多边贸易法律关系中,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很少注重培养学生国际性的法律内容,特别是缺少对涉外经济、科技、贸易等方面知识的教育,缺少国际性的法律实践锻炼的机会,没有把法律理论的学习和跨国法律实践统一起来,缺少对学生跨国交流与合作能力的培养。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法学学生比较普遍存在重书本知识,轻实践经验的特点,对于处理国际间尖锐的矛盾和纠纷的经验更是缺乏,开放的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对他们的能力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六)我国法律人才综合素质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1)思想政治素质的挑战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斗争从来就没有消失过,西方国家一直把意识形态的渗透当作他们全球战略的重要内容。法律服务国际化的发展,要求法学教育模式应有全球开放观念。
法律职业中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为社会提供的不是一般的服务,而是将国家神圣的法律制度服务于社会,保障社会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神圣职业。(7)外国语言能力的挑战 入世后,我国学生的语言能力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法学教育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两个部分组成,期间需要通过两次国家考试。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严格的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上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培养一批优秀的法学家,同时也要培养大批的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中介服务人才。中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注重的是纯理论的学习,而忽视了实践技能的培养,这就造成了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知之甚少。
其三,从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来看,将从诉讼型转向服务型,特别是为跨国性商事法律行为提供咨询、顾问服务。从1978年开始恢复招生至今,我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法学院系数量直线上升,培养了一大批法律专业人员,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教材既是对教学内容的基本范围的必要圈定,又是教师选择相应的教学方法并加以运用的主要依据,也是学生学习并掌握所学课程的标准与蓝本。但国家需要与世界各国的交流,在大学里仅英语一种语言是不够的,特别是学习法律的学生,除了英语之外,还应由国家相关部门在全国统筹安排,选择不同国家的语言来培养,以便我国了解与研究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
而还有部分条件一般的学校,尚缺乏培养语言能力的措施。但我国的法学教材,即使是推荐教材、规划教材,也存在不少问题,诸如教材内容老化、缺乏对法律思维与法律操作技术、法学思维方式的论述、规范性注释较少、学术争鸣被拒之门外等等。
二是教师的教学活动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督促和考评,教学活动也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地进行着。教师不够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没有充分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们也应通过加强国际高校间学术交流。[31]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教学方法在演进上,其发展经历了从教科书法(Textbook Method)、讲演式教学法(Lecture Method)、判例教学法(Case Method)一直到法庭辩论课(Trial Advocacy)、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的不断发展、演进的过程。
使培养出来的学生能够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宗旨和目的,参与国际性的服务和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日本,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资格考试是最严格的考试,一般通过率仅为3%左右。
而要成为一名律师,则必须先在法学院取得法学学位,然后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合格者成为见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见习3—5年,才获得律师协会的准予执业。为了强化国际方向,将外语列入应当学习的科目之中。
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要求离开大学校园进入社会的法学毕业生具备适应市场需要的综合能力和素质。条件比较好的学校开双语课、专业英语课。
但现实的情况是,对于法学课程的教学活动,从理论到实践都重视不够。主要体现为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于法学课程的教学原则、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技能、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等问题尚未予以专业性的研究,导致法学教学活动从整体上说,缺乏科学的、系统的和专业性的指导。三、我国法学教育如何应对国际化的思考 (一)明确我国法学教育的新定位 在西方,法学教育一直有学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之辩。GATS第1条第3款(b)指出,其所规范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这个问题即使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发达国家,也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可能存在法律的空白或漏洞。这么做的目的是要迫使各成员方,有效地遵守世贸组织既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毕业时,这些学生将具有广博的法律知识,其中不乏有人日后会成为法学中某些方面的专家学者。因此,如何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立法、司法、律师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以适应我国入世后的需要,已是我国法学教育必须要面对和研究的课题,我们不得不思考和探索我国的法学教育所面临的国际化的挑战与对策问题。
虽然这些学校可能过分偏重于英美法教育,甚至受到忽视对大陆法经验之吸收的批评,但其中一些有益的经验,对于当前我国法律院校开展国际性的法学教育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有鉴于此,在当前,应尽快推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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